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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793534781D/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城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225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户外广告

管理的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六条措施》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1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六条措施


一、明确范围内容

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措施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理清管理事权

县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意识形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统筹设置、标志标注、内容审核、广告发布、维修养护等监督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编制、设置审批、动态管理和广告设置方面的执法。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监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城市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监督管理。

三、强化规划编制

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街道等部门(单位)编制,广泛征求意见,经充分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突出重要街区、重要节点、重要道路的主题、风格、标准,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因城市发展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户外广告位的,应当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出让管理

规划在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位以及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位,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应当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益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业主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

设置在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设置的,原经营权人应当在十日内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位经营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公开出让。

五、依法设置审批

县城市管理局严格按照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结合“垫小二·政务服务大众点评”活动,严格落实首问首接和一次性告知,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公益广告的设置参照《重庆市委宣传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宣发〔20138)文件执行。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规范公益广告设施的位置及用途、性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志。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批准的展会或者大型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设置人应当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展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但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六、加强检查执法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特别是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的户外广告进行重点检查,坚持每月更新,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台账。县城市管理局原则上每半年汇总收集一次,针对户外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问题突出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交办整改,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建立健全违法线索发现、转办等工作机制,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形成常态长效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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