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69Q/2021-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2 |
垫江县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文件补遗公告
1、将评审标准表序号“2”中二级指标“服务人员”第2款的评分说明“协保员为申请人在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配置的乡镇、村级兼职农业保险服务人员。需提供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请人的正式文件以及服务于垫江县辖区内农业保险人员清单及劳务费用支付证明。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取消申请资格。”修改为“协保员为申请人在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配置的乡镇、村级兼职农业保险服务人员。需提供本次遴选文件发布之日前申请人的正式文件以及服务于垫江县辖区内农业保险人员清单或劳务费用支付证明。以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取消申请资格。”
2、将评审标准表序号“2”中二级指标“扶贫业绩”修改为“扶贫(乡村振兴)业绩”;对应的评分标准“按照申请人2020年在全县范围内参与脱贫攻坚情况进行赋分。每对口帮扶1户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近三年提供资金帮扶(含捐款)0.5万元以上得1分,每增加0.5万元加1分,最高得3分。”修改为“按照申请人在全县范围内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情况进行赋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单位固定对口帮扶乡镇的得7分。每对口帮扶1户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近三年提供资金帮扶(含捐款)0.5万元以上得1分,每增加0.5万元加1分,最高得3分。”;对应的评分说明“应提供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县脱贫攻坚主管部门提供的清单;资金帮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财务票据。”修改为“应提供政府及市县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清单;资金帮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财务票据。”
垫江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