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69Q/2021-00065 | [ 发文字号 ] | 垫江财政发〔2021〕366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2 |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保障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关于“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渝财资产〔2020〕19号)调整标准,我局对原《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编制标准》(垫江财政发〔2018〕338号)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调整)
垫江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调整)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履行职能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关于“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渝财资产〔2021〕19号)调整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单位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垫江县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向县财政局申请,事业单位使用其他资金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限定的比例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设备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设备。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专用办公设备。
配置特殊工作需要的其他本标准未列设备,如涵盖一般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数量的对应办公设备。
(二)国家对本办法中办公设备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单位每年编制内净增人员按本标准相应增加资产配置,但已经超标的,在达到规定范围内以前不得申请增加配置资产;
(四)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不执行本标准。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垫江财政发〔2017〕338号)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垫江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垫江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垫江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使用年限 (年) |
性能要求 | ||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 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通用办公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120%。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的规 定,配置具有 较强安全性、 稳定性、兼容 性,且能耗低 、维修便利的 设备,不得配 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含平板)计算机(含 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软件) |
平板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4,000 |
6 | ||
笔记本 |
6,000 |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 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
彩色 |
2,000 | |||||
A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复印机/ 速印机 |
普通 |
黑白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 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 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20,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文印室 专用 |
黑白 |
单位文印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编制内实有人数在50-100人以内的可配备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150人以内的可配备1-2台(彩色不得超过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可配备1-3台 (彩色不得超过1台)。 |
80,000 | |||
彩色 |
120,000 | |||||
一体机/传真机 |
按单位内设机构数上限控制。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
3,000 |
6 | |||
扫描仪 |
按单位内设机构数上限控制。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
4,000 |
6 | |||
碎纸机 |
按单位内设机构数控制。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2台。 |
1,000 |
6 | |||
投影仪 |
固定式 |
会议室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配置1台,100平方米以上的可配置2台。 |
25,000 |
6 | ||
便携式 |
按单位内设机构数上限控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
2,800 | ||||
照相机 |
单位新闻宣传部门可配备一套 |
20,000 |
8 | |||
摄像机 |
单位新闻宣传部门可配备一套 |
40,000 |
8 | |||
空调 |
除基本建设立项需配置中央空调外,其他原则上应当配备分体式空调。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21㎡-35㎡配置2P挂机/1台,36㎡-60㎡配置3P挂机或柜机/1台,61㎡-100㎡配置5P柜机/1台,超过100㎡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000 |
8 |
备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附件2
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 (年) |
性能要求 | |
办公桌 |
厅局级:4, 500 |
15 |
充分考虑办 公布局,符 合简朴实用 、经典耐用要求, 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 用名贵木材 | ||
1套/人 |
县处级及以下:3, 000 | ||||
办公椅 |
厅局级:1,500 | ||||
县处级及以下:800 |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厅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
单人沙发 |
1,500 |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1个小茶几。 |
1,000 |
15 | |
小茶几 |
800 | ||||
桌前椅 |
1-2把/厅局级办公室 |
800 |
15 | ||
书柜 |
厅局级:2组/人 |
2,000 |
15 | ||
县处级及以下:1组/人 |
1,200 | ||||
文件柜 |
1组/人 |
厅局级:2, 000 |
20 | ||
县处级及以下:1, 000 |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厅局级:2,000;县处级及以下:1,000 |
15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茶水柜 |
1组/办公室 |
1,500 |
20 | ||
会议桌 |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 (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以 上:1000元/平方米。 |
20 | ||
会议椅 |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 |
15 | ||
会议室扩音系统 |
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100㎡以下(含)不配置,200㎡(含)以下:300元/㎡,500㎡(含)以下:200元/㎡,1000㎡(含)以下:160元/㎡,1000㎡以上:130元/㎡ |
6 |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