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69Q/2021-001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7 |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垫江财政发〔2021〕675号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县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决策部署,现将《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社会抚养费收费项目。
二、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同时删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6〕114 号)文件中第八条“八、社会抚养费。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具体收费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规定执行”。
三、全面核查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重点核查已发放到各乡镇但未使用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县财政局。
四、建立票据使用台账,确保票费一致,同时按规定到县财政局票据管理室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
垫江县财政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印发 |
渝财综〔2021〕70号重庆市财政局_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