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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369Q/2022-00143 [ 发文字号 ] 垫江财政发〔2022〕408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垫江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部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垫江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部操作规程》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财政局

202297

垫江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内部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明确局内相关科室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预算绩效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绩效中心)负责起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牵头组织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提出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思路,统筹安排、有序组织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业务科室、会计管理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会核中心)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督促所联系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高质量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章绩效评估

第四条绩效评估是指在影响财政收支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政策)出台前、项目预算申请前,对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筹资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的绩效管理活动。

已经业务主管部门(如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等)审批的新增项目可视作已进行绩效评估,其余符合绩效评估范围的新增项目,由县级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评估,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审核或再评估。实施再评估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条绩效中心负责提出当年开展绩效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并提前书面通知各部门(单位)。

第六条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起草政策文件时,应结合政策的调整范围,对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并将以下内容作为评估重点:

(一)政策目标的合理性;

(二)是否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

(三)对财政收入或支出结构的影响;

(四)收入的征收效率;

(五)资金的配置效率;

(六)政策的公平性;

(七)政策引导作用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八)政策的可持续性;

(九)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程度。

绩效评估情况应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

第七条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对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评估的以下事项进行督促和审核,并结合绩效评估结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一)是否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有无将应该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新增项目作为延续性项目申报预算的情况;

(二)随同预算提交的绩效评估资料是否完整;

(三)支出政策标准的设置是否合规、合理;

(四)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和支持范围;

(五)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

第八条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绩效开展再评估,并将以下内容作为评估的重点:

(一)是否有现实需求;

(二)筹资的合规性;

(三)投入方式的合理性;

(四)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产出、效益的匹配程度;

(五)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

(六)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七)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八)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

第三章目标管理

第九条目标管理是指对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实施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十条目标编制范围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县级重点专项一级、二级项目,一般性项目一级、二级项目,中央和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一条绩效中心负责建立绩效指标库,提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编制的具体要求,并对经业务科室、会核中心编制或审核的拟提交人大审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复核。

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编制新增政策绩效目标,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

业务科室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随同部门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预算调整时,督促部门(单位)同步调整绩效目标,按程序审核后,提交绩效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政策绩效目标管理与政策起草、论证、审议、印发同步;部门整体、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同步。

第十三条政策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类型数量和指标数量符合要求;

(二)合理可行;

(三)第三方可衡量;

(四)按照百分比合理分配每个指标权重。

第十四条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对部门编制的整体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绩效目标表述是否清晰、简练、规范;

(二)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三)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四)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指标是否可衡量;

(六)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七)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绩效中心对部门编制的整体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复核:

(一)指标是否可衡量;

(二)指标名称与计量单位、指标值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匹配。

第十五条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对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项目概况和绩效目标表述是否清晰、简练、规范;

(二)立项依据是否是可以公开的文件,有无将不宜公开的文件及批示、会议纪要作为立项依据;

(三)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四)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五)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六)指标是否可衡量;

(七)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八)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九)一级和二级项目指标是否有合理的衔接;

(十)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年度目标与总目标是否有合理的衔接。

绩效中心对重点专项一级项目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复核:

(一)指标是否可衡量;

(二)指标名称与计量单位、指标值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匹配;

(三)年度目标与重点专项总目标是否有合理的衔接。

第十六条代编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已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或支出方向的代编预算,业务科室应要求资金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收集经部门盖章的纸质件,审核后作为代编绩效目标的依据。

(二)对暂未明确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待分配预算,业务科室应结合资金使用方向,编制体现资金使用总体目标的绩效指标;待年度中落实到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具体项目时,业务科室应要求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在申报预算的同时提交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对编制不规范的绩效目标,绩效中心不得受理,退回到负责审核的业务科室、会核中心,由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督促指导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调整完善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符合编制要求的绩效目标,由业务科室负责指导督促部门(单位)按照县级预算公开评审管理要求,将经审核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评审资料提交预算公开评审组。

第十九条预算公开评审组就绩效目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绩效中心配合预算科将绩效目标完善要求随同预算公开评审结果一并通知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负责通知部门(单位)并督促其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绩效中心负责按照县人大的要求,汇总整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一般性项目绩效目标、重点专项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草案提交人代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部门整体和项目绩效目标由各业务科室随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批复给部门。

第二十二条下达转移支付时,各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应要求乡镇(街道)财政办报备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作为实施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预算的调整影响绩效目标的,业务科室应要求部门(单位)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并向财政报备调整后的绩效目标。业务科室应将调整后的绩效目标提交给绩效中心作为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部门(单位)申请调整绩效目标但未调整预算的,业务科室应指导部门(单位)先调整预算后调整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调整。

第四章绩效监控

第二十四条绩效监控是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措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日常监控由部门负责实施,监控范围为部门整体和所有项目支出;重点监控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实施,范围为县级重点专项和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控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绩效中心负责确定当年重点监控的范围、方式和时间节点,牵头组织部门开展重点监控,对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报局领导签批后提交业务科室应用。

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乡镇(街道)按要求填报日常监控信息,并对所联系的部门、乡镇(街道)日常监控信息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局领导签批后提供给绩效中心汇总形成全县报告。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控时间节点应与年度预算公开评审时间节点衔接,确保重点监控结果应用于预算公开评审。

重点监控结果应纳入评审资料统一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第五章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绩效自评是由部门、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对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本部门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绩效中心负责年度绩效自评工作的布置,对部门整体、重点专项和专项转移支付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报告,报局领导签批后提交业务科室应用。

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乡镇(街道)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并对所联系部门、乡镇(街道)的自评结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经局领导签批后提供给绩效中心汇总形成全县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部门整体、项目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的自评工作,在年底前随同决算一并布置,并于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

第三十条部门自评结果应纳入评审资料统一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章重点评价

第三十一条重点评价是由财政部门作为实施主体,对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绩效中心负责会同业务科室,提出年度重点评价计划,并组织实施;将重点评价结果提交公开评审;向县政府、县人大报送重点评价情况及案例。

第三十三条每年底,提出次年重点评价计划,在次年6月底前实施完毕。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评价计划外适时开展。

第三十四条重点评价计划应包括评价对象、牵头科室和完成时间。每年实施的评价对象类型应包括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重点评价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根据评价项目类型和项目特点,确定评价样本点选择的方向、比例或数量,以此作为测算评价机构工作量及评价费用的依据;

(二)选择评价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三)向被评价部门发放评价通知;

(四)对评价机构评价方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意见;

(五)根据评价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撰写评价案例;

(六)将评价案例发送被评价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被评价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七)向被评价部门反馈评价结果;

(八)向县政府报送评价案例;

(九)向县人大报送评价案例;

(十)考核评价机构服务质量,结算评价费用。

评价案例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情况、主要问题和有关建议四部分。基本情况包括政策或项目背景以及评价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主要支出方向;评价情况包括评价对象的总体评价得分和结论等级,以及基于评价事实形成的评价对象实效;主要问题包括评价对象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典型事例;有关建议包括针对主要问题提出的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三十六条绩效中心牵头实施的评价项目,应将评价通知、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的征求意见稿、评价案例送相关业务科室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相关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应对重点评价结果提出应用建议,经局领导签批后实施,并将应用情况提供给绩效中心。

重点评价结果应纳入评审资料统一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第三十八条评价总费用由准备阶段、现场阶段和报告阶段三个阶段的费用组成,应结合局内购买第三方服务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各阶段专业人员数量、工作时长及单位人员费用市场价等因素。

第三十九条对评价机构服务从时效和质量两个方面,区分评价方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评价报告正式版三个工作成果,按照343的分值结构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实行扣分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构成见附表2

第七章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综合评价包括对部门整体绩效实施的综合评价和对乡镇(街道)财政运行绩效实施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十一条绩效中心负责制定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综合评价指标库,汇总局内相关科室测算结果,形成评价结果并点对点征求各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后,提交预算科应用。

预算科负责提出年度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指标及指标权重),综合财政、审计评价结果,提出挂钩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同意,对评价结果实施应用。

相关科室、会核中心负责提供评价指标,收集和测算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指标数据,将测算结果经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绩效中心。

第四十二条每年7月底前确定当年度评价方案,并于次年9月底前形成评价结果和挂钩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综合评价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年度综合评价指标及指标权重;

(二)收集、测算、汇总指标数据,形成评价结果;

(三)征求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

(四)提出挂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

(五)经县政府同意后,对评价结果实施应用。

第八章绩效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绩效信息公开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工作情况等信息和情况的公开。根据公开主体分为财政公开和部门公开两类。

第四十五条绩效中心负责确定年度绩效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随同预决算公开工作一并布置绩效公开工作。

业务科室、会核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按要求公开绩效信息,收集公开情况,汇总提交给绩效中心。

第四十六条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在印发之日起20日内公开,绩效工作情况与年度预决算信息同步公开。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绩效中心和业务科室、会核中心应通过预算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绩效管理数据的填报、审核(复核)、批复、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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