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69Q/2021-00030 | [ 发文字号 ] | 财税〔2017〕69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2 |
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相关规定,现将动态调整后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21年3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21年3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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