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发挥投资概算控制项目总投资的约束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概算核定项目范围
凡本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及以上预算安排的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占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程序开展概算审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规定,凡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可不审批投资概算。按审批权限,属县级审批可研、初设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核定项目投资概算;属县级以上审批可研、初设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定项目投资概算。另有上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概算核定工作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理概算核定。项目单位按规定提交项目概算审批的相关材料至县发展改革委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发展改革委审核相关申报要件合规后,受理项目概算核定。
(二)开展概算审核。县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概算审核。项目单位应配合咨询机构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内容资料。咨询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垫江实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概算审核,出具概算审核报告。县发展改革委对概算审核报告进行再次复核。
(三)会签相关部门。按照发展改革、财政联合审批项目概算的要求,县发展改革委拟定概算核定初步意见,并会签县财政局。
(四)核定概算批复。根据咨询机构审核报告及发展改革委复核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县发展改革委出具概算核定意见批复。
三、概算核定申报要件
项目单位申报概算审批,应具同步提交以下要件。
(一)项目概算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单位的正式公文);
(二)项目可研批复,如无需批复可研的项目提交立项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说明),按照有关规定无需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无需办理初步设计的说明;
(四)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书(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五)其他有关资料。
四、概算核定相关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的中介咨询费用以项目送审总投资为基数,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参照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额计价标准(渝价〔2013〕428号)规定执行。项目概算审核费用按规定纳入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概算管理要求
(一)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并可作为招标限价依据,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四)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五)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至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印发前,县财政局已受理预算评审的,按原程序办理预算评审;未受理预算评审的,不再办理预算评审。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