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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3-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我县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管控,坚决守住“十三五”节能减排成果底线,“十五”坚决不踩无序违规新上“两高”项目红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44号令)、《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总体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包含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二、分级分类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划分如下:

1市级审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2县级审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但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垫江工业园区全部管理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外,由县级部门进行审批。其中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其他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3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但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垫江工业园区全部管理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内,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业主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备案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提交县经济信息委备案,其他项目提交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项目正式建成投产6个月后,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并报送项目节能验收报告,验收内容应包括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主要用能设备等)、运行能耗情况(能耗种类、数量以及与相关能效标准的对比情况等)。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见附件3)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三、明确审查程序

(一)申请。

1审批。市级审批项目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71585号)相关规定执行。县级审批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提交请示文件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向经济信息部门申请,其他项目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节能报告提请审查。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可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一并报送节能报告提请审查,也可在开工建设前30个工作日之前,单独报送节能报告提请审查。节能报告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请示文件一份。

2备案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提出节能备案申请(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向县经济信息委申请,其他项目向发展改革申请),填报《备案表》(附件2)。

项目业主可在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一并报送《备案表》,也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单独报送。《备案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受理及评审

1审批。市级审批项目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71585号)相关规定执行。县级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修改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独立的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2备案。备案部门收到《备案表》后,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节能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进行处理。对《备案表》存在填报不清、错误等问题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原因,由项目业主予以补正;对《备案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予以备案登记。

)验收。

1审批。市级审批项目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71585号)相关规定执行。县级审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由项目业主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及时向节能审查部门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2备案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6个月后,项目业主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内容、主要用能设备等)、运行能耗情况(能耗种类、数量以及与相关能效标准的对比情况等)。并于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备案部门报送项目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报告作为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一)严禁未批先建。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进行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严查弄虚作假。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审批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备案、项目能耗实际与《备案表》存在重大偏差的,原备案登记失效,企业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节能审查,企业信息纳入市县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督查整改。通过节能审查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项目正式建成运行后,相关能耗指标与审查或备案表数据、节能验收报告不一致的,应限期整改。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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