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发改标〔2018〕7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渝发改标〔2018〕724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标对表国家规定,结合“放管服”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含限额以上工业技改项目,下同)审批、核准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2018年5月31日前,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已办理的,按照批复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执行。自2018年6月1日起,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自2018年6月6日起,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按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
三、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他项目,项目法人可以依法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特此通知。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