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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限额管理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2-25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限额管理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有关单位: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19172号)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并明确了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的限额管理标准。为统一国有资金投资与政府采购项目限额管理标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秩序,现就调整国有资金投资限额管理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限额管理标准

(一)依法界定招标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

(二)合理界定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为非必须招标项目。按照《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限下工程项目随机抽选承包商相关事宜的通知》(垫江发改委发〔2018203号)规定的方式集中统一、公开随机明确承包商。

(三)提高小微项目效率。施工类合同估算价小于100万元,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小于5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研究的原则,自行制定《公共资源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发包,并参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734号)信息公示内容,在乡镇(街道)、部门网站或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

每年一月,各单位须将上一年开展的小微工程项目汇总上报。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检查。对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不按“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交易的行为上报县纪委监委处理。

二、划分监督管理权责

按照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总体部署和垫江县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依法划定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权限。其中:

(一)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财政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申报,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

(二)工程招投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规定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

三、试行国有企业采购

鉴于国家、市级目前未出台国有企业采购规定,但县属国有企业又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对县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开展的非经营性采购活动,可参照政府采购办法,由其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后,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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