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能 源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以及市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35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18年1月5日
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能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按照全面承接、补充细化、协调统一的原则,对招标投标活动流程进行细化规范。本细则未作明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能源项目实施地点在远郊区县(包括万盛经开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并进入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市级能源项目,属于工程类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
(二)无隐蔽工程的;
(三)具有通用技术和通用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正式发布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五份);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核准的招标方案)复印件(一份);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版(限光盘)(一式五份)。其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在资格预审结束后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发布最高限价或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修改的,应当发布招标补遗,招标补遗发布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于开标当日持《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依法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应当明确评标专家的专业构成及人数,以及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
第九条 开标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程;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主持人公布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展示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
(六)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资料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随机开标、唱标,记录投标报价等相关信息;
(八)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证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九)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资料送入评标区。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书面提出。开标异议涉及评标内容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人员等,不得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核实评标委员会身份并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熟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后进行评标;
(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阐述技术方案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需询标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进行;
(六)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表格、评标报告等资料,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评标结束后封存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起投诉。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中标结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国家和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其他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
附件
重庆市能源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备案表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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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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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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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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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手 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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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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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质 |
中央招标代理资格 |
有( ) |
无( ) | |||
联系人 |
手 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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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机关 |
项目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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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万)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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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自行招标 □ | |||||
招标类别 |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材料□ 总承包人□ 投(融)资人、经营人、承办人□ 建设管理代理机构□ 其他□ | |||||
招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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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标段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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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资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