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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1-02-25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百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48406R

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76

一、事实经过

根据《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备选服务对象的公告》,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10月向垫江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签订了《承诺书》,并经审核进入垫江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20191023日,垫江县养老护理服务中心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垫江县养老护理院(一期)建设项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徐绍斌、魏星等4人为项目班子成员,承担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中应由代理人完成的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等义务。

《招标代理合同》签定后,根据县发展改革委制订、县养老护理服务中心提供的2019715日版《招标文件范本》,徐绍斌、魏星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文件范本》1.4.1第五条其他人员要求中标准员可由拟派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兼任””修改为标准员拟派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兼任,使设定的人员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违于招投标一般性交易习惯。20191231日,垫江县养老护理院(一期)建设项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在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10 家企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拟派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兼任被废标。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之规定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计分标准》第五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极大地影响了垫江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形象。

上述事实有征集公告、入库承诺书、招标代理合同、调查询问笔录(1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审查记录表、评标报告等证据佐证。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记6分的处理。 

(二)根据《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备选服务对象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款对发现入库单位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的将对其进行清理出库和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承诺书》约定,决定将华新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清理出垫江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垫江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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