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评标专家向夕书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事实经过
向夕书,二级建造师,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9年12月18日,“垫江县裴兴镇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在垫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按程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了向夕书等5名评标专家,并由系统电话通知以上专家到达开标现场。上午11:50,评标专家全部达到现场后,阅读并签订了包括回避情形、职业道德、评标纪律等内容的《评标专家承诺书》。随后,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将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其中: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为向夕书,并提供了缴纳社保的证明。向夕书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是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且是该项目的拟派项目经理的情形下,未主动提出回避,继续参与并完成了本次评标活动。当日下午评标活动结束之后,代理机构在发放专家评标费的时候,发现评标专家向夕书与四川弘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同名,经核实证件后为同一人。经监督部门和业主紧急会商后,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启动复评程序。
向夕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在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的人员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的规定。
且人为导致了本次评标活动无效,增加了交易活动的工作量,造成了招标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业主情况说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标专家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计分标准》第十五款的规定,决定对向夕书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不良行为作出记12分的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垫江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