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1664/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发改委发〔2023〕108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2 |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2年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垫江发改委发〔2023〕108号
县各燃气企业: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22〕143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和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县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采暖季经燃气企业转供的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1.居民用气。采暖季期间,我县居民天然气及低保用户、特困人员用气、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方米2.01元、2.18元、2.69元执行;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93元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06元执行。
2.车用CNG用气。采暖季期间,我县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本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82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元)执行。
3.工业、商业、集体用气。为缓解疫情对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延后2个月执行采暖季最高销售价格。即经燃气企业转供的我县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2022年11月、12月仍按现行每立方米2.392元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由现行每立方米2.392元调整为2.892元,每立方米上调0.5元。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内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县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有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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