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1664/2023-00074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发改委发〔2023〕555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2 |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垫江发改委发〔2023〕555号
县各燃气企业: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23〕59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上游供气企业调整我县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2023年非采暖季经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气
1.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每立方米2.01元、2.18元、2.69元调整为2.167元、2.337元、2.847元。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6元调整为2.217元。
3.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本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93元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
1.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仍按现行的每立方米2.892元执行。
2.CNG原料气、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本次仍暂不作调整,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2.392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3.682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执行调整后的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2023年4月—7月仍执行垫江发改委发〔2023〕108号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和CNG原料气、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执行至2023年10月31日。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内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转供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县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