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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1664/2023-00074 [ 发文字号 ] 垫江发改委发〔2023〕555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垫江发改委发〔2023〕555号

县各燃气企业: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2359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上游供气企业调整我县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2023采暖季经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2023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气

1.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每立方米2.01元、2.18元、2.69元调整为2.167元、2.337元、2.847元。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现行每立方米2.06元调整为2.217元。

3.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本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93元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

1.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仍按现行的每立方米2.892元执行

2.CNG原料气、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本次仍暂不作调整,CNG原料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2.392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按现行每立方米3.682元(按质量计算为每公斤5.42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381日至20231031日执行调整后的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20234月—7月仍执行垫江发改委2023108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工业、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和CNG原料气、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继续执行至20231031日。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内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燃气转供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县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8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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