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19年)
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19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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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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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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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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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 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 《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公规〔2018〕11号)第三条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向单位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提出,并根据申请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一、附录二)及相关材料。第九条 经有关单位审议通过后,对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公示,为期3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市公安局作出批准决定,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分局、区县公安局作出批准决定,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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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 《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公规〔2018〕11号)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许可后方能进行作业。其中,项目级别被评定为D级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负责审批;项目级别被评定为A、B、C级的,由项目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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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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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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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1. 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2. 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3. 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86号)第十八条 | ||
10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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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4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5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6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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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19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0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1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2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3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4 | 非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5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6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7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8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29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第二款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2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项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第(二)项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3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4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5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6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行政许可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2号)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37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8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39 | 对扰乱或者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0 | 对扰乱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1 | 对扰乱或者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2 | 对妨碍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3 | 对破坏或者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第二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4 |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5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6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7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8 |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49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利用邪教、会道门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0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1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2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3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4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5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6 | 对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7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8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9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0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1 | 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2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3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4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5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6 |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二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7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8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9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0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1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2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3.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保健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内的聚众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一条 旅馆业、保健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3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4 | 对吸毒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5 | 对提供毒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6 | 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7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8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9 | 对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0 | 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的。(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1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者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2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五条 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卖淫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3 | 对卖淫、嫖娼或者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五条 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卖淫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卖淫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4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5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6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7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8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89 | 对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二条 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四十二条。 | ||
90 | 对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四十二条。 | ||
91 | 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证遗失逾期不补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证遗失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四十二条。 | ||
92 | 对饲养犬只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四十二条。 | ||
93 | 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部门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七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部门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二条。 | ||
94 | 对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由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十二条。 | ||
95 | 对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二)养殖、交易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区域;(三)记载养殖、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备案;(四)除免疫、诊疗、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兽医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兽医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四十二条。 | ||
96 | 对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条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第四十二条。 | ||
97 | 对销售、收寄民用无人机及重要零部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机产品型号、产品序号等进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查验。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民用无人机以及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时,应当登记交寄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98 |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严禁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99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2. 《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的;(四)在进行中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100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 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3. 《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101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3. 《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不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因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依上述各款规定,对治安保卫负责人所处罚款,由被处罚人承担,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1.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十一条; 2.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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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 ||
103 |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 ||
104 | 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 ||
105 | 对非法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06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07 | 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08 | 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09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三条。 | ||
110 |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1 | 对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2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3 |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 | ||
114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5 |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6 | 对违法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十八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17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18 |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19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20 | 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21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九条。 | ||
122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23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2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25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26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27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或者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28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29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0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1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2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3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4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5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6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7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8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39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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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41 | 对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需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企业,其设立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42 |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一致。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43 | 对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一致。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44 | 对爆破作业相关人员与申请材料上注明人员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3〕274号)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一致。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不一致的。 | 县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45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46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47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48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49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50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151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52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153 |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54 | 对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55 | 对未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相关情况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少于1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56 | 对依条例规定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57 | 对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58 | 对违规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59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6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61 |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162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七条。 | ||
163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七条。 | ||
164 | 对未按规定交回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或者不再需要适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七条。 | ||
165 | 对未按规定作废、交回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七条。 | ||
166 | 对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2.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上缴公安机关:(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第二款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机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2.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
167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68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169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0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1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2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3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4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5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6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7 |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8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79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0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1 | 对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间包厢设备及门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2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3 | 对违反规定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视频采集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和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在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区域和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其他具有视频图像采集功能的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4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5 |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6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7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8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89 |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0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1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2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3 |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4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5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6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7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8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公安局 |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99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公安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00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1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2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3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4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5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6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明知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7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8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09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2.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10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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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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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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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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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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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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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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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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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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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印铸刻字业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20 | 对印铸刻字业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21 | 对印铸刻字业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22 | 对印铸刻字业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223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县公安局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224 | 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用于犯罪,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225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县公安局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26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条第三款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27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28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229 | 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经营者未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一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230 | 对旧货经营者未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231 | 对旧货经营者未登记、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232 | 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二条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233 | 对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第三十七条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234 | 对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235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236 | 对典当行违反规定收当禁止收当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237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2.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238 | 对侮辱国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239 | 对侮辱国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240 | 对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1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2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3 |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4 | 对外国人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5 | 对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6 |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7 |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8 | 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49 |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0 | 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1 |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2 | 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3 |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4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5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6 |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7 |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8 | 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59 | 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0 | 对持用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1 |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2 | 对非法获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3 | 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4 | 对持用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人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5 |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6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人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7 | 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8 |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269 | 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270 |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1 |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2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3 |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4 | 对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5 | 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6 |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7 |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8 |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79 |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0 |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1 |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2 | 对驾驶人和所有人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3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4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放置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 4.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5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 4.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6 |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7 |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不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8 |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 一、关于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89 |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0 |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 一、关于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1 |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10. 1 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 804要求的固封装置,但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 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 一、关于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2 | 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3 | 对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4 |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放大的号牌不清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5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6 |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7 |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8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299 | 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0 | 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专用或者与其类似标志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1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3.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2 |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3 | 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4 |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5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3.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7 | 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8 |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3.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县公安局 | 一、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09 |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0 |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1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2 | 对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3 | 对转借、冒用、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转借、冒用、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4 | 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5 |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6 |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7 |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8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19 |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0 |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1 |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2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3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4 |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5 |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6 |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7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8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29 |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标线、指路标志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0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1 | 对非机动车、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或者行人违规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2 | 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3 | 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速未达50%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4 |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5 |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6 | 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7 |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8 |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39 |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0 | 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1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2 |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3 |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在路口外等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4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5 |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6 | 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7 |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8 |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49 |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0 | 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 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 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 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1 |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2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3 |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4 |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5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6 |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7 | 对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8 |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 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 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 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59 |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0 |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1 |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2 |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3 |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4 | 对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5 | 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6 |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7 |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8 |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69 |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0 |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1 |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2 |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3 |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4 |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5 |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6 |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7 |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8 |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79 |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0 |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椅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1 |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2 | 对车辆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3 |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4 |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5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6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7 |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8 | 对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89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0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1 | 对非法拦载、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2 | 对销售拼装机动车、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3 |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4 |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5 | 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不按指定时间、使用非教练车,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6 | 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被依法扣留期间、超过有效期、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或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7 |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8 |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399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0 |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1 |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2 |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3 |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4 | 对驾驶机动车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减速或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5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6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7 |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8 | 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09 |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0 | 对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1 |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2 |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3 | 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4 | 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5 |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6 | 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7 | 对拖拉机、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8 |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19 |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0 |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1 |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2 | 对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牵引挂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3 |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未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4 |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5 |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6 |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7 |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8 | 对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29 |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0 | 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1 |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2 |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3 |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4 |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或时间通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5 |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6 |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或者没有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7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8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39 |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0 |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1 |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2 |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3 |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4 | 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5 |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6 | 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或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7 |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8 |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 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 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49 |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0 |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1 |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2 |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3 |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4 |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5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6 |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7 |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自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8 |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59 |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0 |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1 | 对畜力车并行、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2 | 对驾驭畜力车时在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3 | 对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4 |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5 |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6 | 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7 |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8 | 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69 |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0 | 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1 |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2 | 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3 |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4 |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5 |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6 | 对渝籍机动车在重庆市外高速公路上违反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7 | 对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三)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 县公安局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三)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第八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8 |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第八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三)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第八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79 | 对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警察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0 | 对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1 | 对在城市道路上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高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载质量零点六吨以下的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其他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三人。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2 | 对使用软连接牵引车辆,未设置示警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3 | 对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未由专业人员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4 | 对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5 | 对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6 | 对驾驶机动车熄火滑行或故意慢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7 | 对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8 | 对营运载客车辆未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次进出;(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89 |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未依次进出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次进出站。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0 |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三十厘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1 |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2 | 对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3 | 对不按规定试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4 | 对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5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6 |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7 | 对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8 | 对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499 | 对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或无转向头灯转弯前未伸手示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0 | 对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1 |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2 | 对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3 | 对三轮车、畜力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项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4 | 对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5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6 | 对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7 |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8 | 对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09 | 对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0 |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1 | 对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2 | 对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八)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3 | 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九)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4 | 对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5 |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6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7 | 对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8 | 对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19 | 对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20 | 对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八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21 |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22 |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23 | 对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24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5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7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8 | 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29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未开启校车标志灯或未按照审核确定路线行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0 |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1 |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2 |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3 |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4 |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5 |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县公安局 |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36 |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37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38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39 |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0 |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1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2 |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3 | 对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4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5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546 | 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县公安局 | 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547 | 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548 | 对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549 | 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50 |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1. 滥用职权;2. 玩忽职守;3. 徇私舞弊。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51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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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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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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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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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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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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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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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除合法情形外,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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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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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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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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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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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对个人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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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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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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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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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公安局 |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568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
569 | 对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之间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可以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款 根据前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之后三日内将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第五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0 | 对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之间因转产、停产或者生产急需可以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款 根据前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之后三日内将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第五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1 | 对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或相关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二条 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2 |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3 | 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4 | 对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5 | 对经营服务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6 | 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汽车租赁企业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7 | 对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七条 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8 | 对胁迫、欺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 胁迫、欺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79 |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提供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0 |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或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执行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1 | 对参与宣扬、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及相关违法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2 | 对利用极端主义实施违法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3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尚不构成犯罪,或者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4 | 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金或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5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履行《反恐怖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6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7 | 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8 | 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89 | 对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前款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90 | 对违反可能用于恐怖活动的危险物品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591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2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3 |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4 |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5 |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6 | 对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违法信息管控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7 | 对网络运营者对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不采取停止传输、消除处置措施,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8 |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款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599 | 对违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00 | 对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01 |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02 | 对未按规定建设、验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拒绝、阻碍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二)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预留接入联网的硬件、软件接口的;(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竣工后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予整改的;(四)在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区域或者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接入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五)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五)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依法调取、查阅、复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3 | 对未按规定备案、拆除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技术方案和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者应当于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拆除已备案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自拆除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4 | 对未按规定保存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础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使用者应当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立卷归档,依法管理、保存。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5 | 对违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值班监看、重大情况报告、操作维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操作维护等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三)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看人员档案;(四)建立系统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评估、评价制度;(五)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六)不得无故中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及时恢复;(七)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八)禁止与视频图像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九)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告; 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6 | 对未按规定保障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限制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转发,保障信息安全。 显示、存储、传输涉及违法犯罪证据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信息保全等技术手段,保证原始视频图像信息不被删改和破坏。显示、存储、传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基础信息和视频图像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7 | 对不按规定建立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使用制度和不按规定留存视频图像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信息并进行登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至少留存30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8 | 对拒绝、阻碍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整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609 |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县公安局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三十一条。 | ||
610 |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第二十九条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三十一条。 | ||
611 | 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12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13 | 对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县公安局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第二十三条。 | ||
61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1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1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1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未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1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1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2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县公安局 | 1.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
621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2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3 |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4 |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5 |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或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6 |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或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7 |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8 |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29 |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30 |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31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32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 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33 | 对枪支集中保管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 县公安局 | 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
634 |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或者强制治疗 | 行政强制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2.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十条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 |
县公安局 |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35 | 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 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7.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9.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0.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1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县公安局 | 1.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2.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3.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4.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36 | 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九十四条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县公安局 | 违反法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
637 | 抽样取证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
县公安局 | 违反法定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
638 | 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
639 | 继续盘问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第四十五条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3.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5.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6.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7.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40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41 | 强行驱散或者强行带离现场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水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现场管制中,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强行驱散、带离现场;对经劝阻仍然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船舶,可以拖移现场。 |
县公安局 |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5.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6.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7.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8.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9.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0.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42 | 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 《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集会、游行、示威,违者,主管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送回原住地。 |
县公安局 | 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5.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6.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7.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8.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9.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0.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43 | 对无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拍卖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县公安局 | 1.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2.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3.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44 |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45 | 收容教养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县公安局 | 1.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46 | 法定不批准出境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其出境:(一)涉嫌犯罪的;(二)有未了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647 |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648 |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649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道路交通安全》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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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实施交通管制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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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在交通事故中责令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或者强制撤离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 县公安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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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依法拖移影响交通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县公安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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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禁止车辆上道路行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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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强制排除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道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工期长、施工量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式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二)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
县公安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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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消除危害交通安全后果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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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 清除道路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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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 对上路行驶的拼装车、报废车强制报废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县公安局 |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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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 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县公安局 | 1. 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2. 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
659 | 社区戒毒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3.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也可以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 对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公安机关对需要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后及时制作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的决定书,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县公安局 | 1.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 《戒毒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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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2. 《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3.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法律、法规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
661 | 强制检测涉嫌吸毒人员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10号)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
662 | 扣押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的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663 | 对极端主义活动人员的控制、物品资料的收缴、活动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664 |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财产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665 | 扣押涉案物品,扣留无证枪支、违法车辆、违法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等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6.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船舶:(一)盗窃或者违法驾驶他人机动船舶;(二)利用船舶作为违法犯罪工具;(三)利用船舶违法运输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质;(四)发生水域治安突发事件或者重大治安事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
县公安局 | 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666 | 现场管制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2.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水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
县公安局 | 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667 | 决定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一)反恐怖活动;(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三)处理重大水域治安事件;(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县公安局 | 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668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 ||
669 | 查验枪支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县公安局 | 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
670 | 对旅馆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71 | 对印刷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县公安局 | 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等情形之一的。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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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2.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73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7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 县公安局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675 | 对典当行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76 | 检查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等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第六十八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
县公安局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677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78 | 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八条 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679 | 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80 | 对提供给被拘留人的生活必需品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81 | 查验会见被拘留人的律师、亲友的有效身份证件 | 行政检查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82 | 对淫秽物品鉴定 | 行政确认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2.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县公安局 |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683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684 | 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685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县公安局 | 《重庆市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责任追究规定》(渝公发〔2016〕186号)第五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不落实首接负责制、终身责任制的; (二)违规调换户籍窗口民警或者安排户籍窗口民警之外的其他人员直接操作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业务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事项,被公安部、市公安局通报的,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事项,被开除党籍、降级、撤职、开除公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申办条件但拒绝受理、办理、发放相关证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者发放证件的; (三)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四)不认真履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相关登记信息、证件签发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丢失、损毁信息数据、档案材料、户口迁移证件、印章的; (五)违法违规查询、提供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的; (六)违规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 (八)民警授意、指使、放任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操作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业务的; (九)擅自增添、删除、变更信息数据,故意涂改档案材料,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法定登记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十)录入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或办理虚假户口迁移证件的; (十一)伪造资料、弄虚作假办理虚假户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边境通行证等证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因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申办人过错致使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发生差错的。 |
《重庆市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责任追究规定》(渝公发〔2016〕186号)。 | ||
686 | 吸毒检测 | 行政确认 | 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2.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 ||
687 | 吸毒成瘾认定 | 行政确认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 ||
688 | 核发居民(临时)身份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 ||
689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县公安局 |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 ||
690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 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机构之一的;3.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 县公安局 | 不履行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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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对管制刀具认定 | 行政确认 | 《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 县公安局 | 不履行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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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对赌博机认定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93 | 淫秽物品鉴定 | 行政确认 |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3.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94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行政确认 | 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 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县公安局 | 1.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3.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5.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6.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7.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8.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9.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695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行政确认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696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697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县公安局 | 《重庆市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一)不落实首接负责制、终身责任制的;(二)违规调换户籍窗口民警或者安排户籍窗口民警之外的其他人员直接操作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业务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四)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事项,被公安部、市公安局通报的,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事项,被开除党籍、降级、撤职、开除公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的。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符合申办条件但拒绝受理、办理、发放相关证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者发放证件的;(三)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四)不认真履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相关登记信息、证件签发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丢失、损毁信息数据、档案材料、户口迁移证件、印章的;(五)违法违规查询、提供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的;(六)违规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八)民警授意、指使、放任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操作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业务的;(九)擅自增添、删除、变更信息数据,故意涂改档案材料,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法定登记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十)录入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或办理虚假户口迁移证件的;(十一)伪造资料、弄虚作假办理虚假户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边境通行证等证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的。第七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三)因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因申办人过错致使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发生差错的。 | 《重庆市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责任追究规定》(渝公发〔2016〕186号)。 | ||
698 |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县公安局 | 《重庆市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不落实首接负责制、终身责任制的; (二)违规调换户籍窗口民警或者安排户籍窗口民警之外的其他人员直接操作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业务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事项,被公安部、市公安局通报的,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事项,被开除党籍、降级、撤职、开除公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申办条件但拒绝受理、办理、发放相关证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者发放证件的; (三)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四)不认真履职、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相关登记信息、证件签发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丢失、损毁信息数据、档案材料、户口迁移证件、印章的; (五)违法违规查询、提供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的; (六)违规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 (八)民警授意、指使、放任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操作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业务的; (九)擅自增添、删除、变更信息数据,故意涂改档案材料,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法定登记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十)录入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虚假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或办理虚假户口迁移证件的; (十一)伪造资料、弄虚作假办理虚假户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居住证、边境通行证等证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因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申办人过错致使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发生差错的。 |
《重庆市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责任追究规定》(渝公发〔2016〕186号)。 | ||
699 | 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 | 行政确认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00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701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702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703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704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戒毒条例》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
705 |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县公安局 |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 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706 |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07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
708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709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县公安局 | 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710 |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711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行政奖励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12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 ||
713 | 对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条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再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有条件的养犬人,可以为所养犬只办理犬只相关责任保险。第四十条 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有伤人记录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县公安局 |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四十二条。 | ||
714 | 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拦截、捕获、迫降等紧急处置措施。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15 | 责令违法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驾驶人停止飞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的,应当立即查找其所有权人、驾驶员,责令其立即停止飞行。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16 | 收回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县公安局 | 1.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 ||
717 | 对典当行有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 | 其他行政权力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县公安局 | 1.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 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 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0.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718 | 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县公安局 |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
719 | 取缔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720 | 被遣返后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县公安局 |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 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 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4.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5.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
721 | 注销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公告其作废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22 | 撤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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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对驾驶证实施累积记分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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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作废 | 其他行政权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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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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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要求持有驾驶证的特定人群提交定期身体检查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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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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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占道施工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的具体时间、地点、交通组织方式等报道路主管部门批准,于施工前五日登报公示。道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工期长、施工量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式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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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 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现的尸体进行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五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紧急处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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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延长实习期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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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32 | 对未偿还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依法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 县公安局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733 | 停止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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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撤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县公安局 | 1. 应当许可而不许可;2.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3. 不依法受理备案;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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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对有特殊情况的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其他行政权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2.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3.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也可以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 对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到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公安机关对需要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在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后及时制作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的决定书,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 《戒毒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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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为社区戒毒 | 其他行政权力 | 1. 《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2.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
县公安局 |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二)收受、索要财物的;(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2. 《戒毒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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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因办案需要,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
738 | 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定期检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 ||
739 | 责令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740 | 提取、采集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741 | 留存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签名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742 | 通知了解恐怖活动相关情况的人员接受询问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
743 | 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约束措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 县公安局 |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四条。 | ||
744 | 对违规实施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二)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和运行记录、破坏运行程序;(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四)非法使用、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五)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依法调取、查阅、复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六)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或者安装其他设施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信息正常采集;(七)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
745 | 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加害人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县公安局 |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 | ||
746 | 对被拘留人进行监控 | 其他行政权力 | 《拘留所条例》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47 | 对被拘留人出所治疗的审批及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48 | 对被拘留人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49 | 决定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 | 其他行政权力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闹、打架斗殴的;(二)殴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50 | 对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
751 | 对被拘留人提解出所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 县公安局 |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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