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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54J/2020-00011 [ 发文字号 ] 垫公发〔2019〕13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垫江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免疫登记管理的通知

全县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区环境卫生,切实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县城建成区范围(即明月大道、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左转牡丹大道再右转三合大道、玉鼎大道外沿石闭合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我县其它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三、养犬人依法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主动配合接受乡镇(街道)兽医部门或政府定点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取得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即日起,城区未取得《免疫证明》的犬只,请养犬人及时携带犬只到江懋动物诊所(桂溪街道西城雅豪小区大门处)进行狂犬病疫苗免费接种;乡镇未取得《免疫证明》的犬只,请携带犬只前往所属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

四、重点管理区内所有犬只必须登记,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 日内,携犬到辖区派出所(桂溪、桂阳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四)一张一寸犬只登记照(侧身站立露全身)。

养犬人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犬只登记工作。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养犬行为,将依法处理,对养犬重点区域内没有进行登记的犬只将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二)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违规养犬给县城卫生防疫、居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树立文明养犬观念,自觉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携手创建美好家园。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养犬管理工作,鼓励市民群众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垫江县公安局联系电话:023-74666110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23-74517320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联系电话:023-74512405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3-74513310

                                         垫江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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