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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54J/2020-00012 [ 发文字号 ] 垫公发〔2019〕7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垫江县公安局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区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垫江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即明月大道、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左转牡丹大道再右转三合大道、玉鼎大道外沿石闭合区域)为犬只重点管理区,我县其它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二、养犬人依法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主动配合接受乡镇(街道)兽医部门或政府定点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取得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

三、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携犬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四、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约束,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十、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主体准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二)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的,由农业农村委、公安部门按职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违规养犬给县城卫生防疫、居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树立文明养犬观念,自觉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携手创建美好家园。

十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公安局联系电话:023-74666110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23-74517320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联系电话:023-74512405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3-74513310

垫江县公安局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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