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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54J/2020-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关于加强县城区露天公共场所噪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垫江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区环境质量,营造安静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8〕67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露天公共场所噪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器材噪声扰民。

二、凡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沿街商铺、市场摊位、各类摊点等经营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四、禁止机动车辆在机动车禁鸣区域或禁鸣路段鸣笛。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五、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饰装修,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晚22:00至次日晨6:00施工,如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城乡建委、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六、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从事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治理),拒不改正(治理)的,一律停业、搬迁、关闭。

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的乐器、音响器材、健身器材等活动应合理控制播放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广场内群众性健身娱乐活动使用乐器、音响等器材时间为: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早6:30至8:00、晚7:00至9:0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早7:00至8:30、晚6:30至8:30。

八、在规定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大排档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文化委等部门依法查处。

十、噪声污染投诉指南

74688819、74522369、12369(生态环境部门):为您解决工矿企业生产噪声,一般建筑工地22:00—次日6:00擅自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

74681389、12319(城管部门):为您解决城区主干路两侧噪声污染需要设置声屏障的或是市政维修工程噪声扰民问题。

74513732(城建部门):为您解决建筑施工工地人为噪声、建材装卸等噪声扰民问题。

74681080、74681690(文化部门):为您解决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等非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

74666110、110(公安部门):为您解决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

74555859、123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您解决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里无证照开设的加工、维修点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新购置的商品房,卧室旁边电梯间噪声和振动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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