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254J/2023-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4 |
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现将决定注销以下因逾期未换证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请在注销驾驶证之日起2年内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其驾驶资格。
以下驾驶人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以下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
以下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驾驶人及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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