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254J/2023-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8 |
垫江县公安局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的公示
为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名义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驶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10. 擅自挖掘道路的;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中止委托;4.委托行政机关应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5.委托行政机关应为受委托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组织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4.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5.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行政执法的登记档案;6.每月向委托行政机关汇报行政执法情况,并按要求如实准确报送行政执法报表;7.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11. 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发现具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我队辖区公巡中队或派出所公巡队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垫江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