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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3年一季度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日期:2023-05-06


序号 处理决定机关 文书编号 被处罚人 机动车号牌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决定作出时间 救济途径
1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88023号 罗义权 渝DD4319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4日15时12分,在梁垫路垫江段3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1/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88601号 汪江 渝D32667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9日9时42分,在长安大道文笔大大道路口8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90073号 游亮 渝DU302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14日10时4分,在南部快速通道鹤游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1/1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89686号 唐万成 渝A386MY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1月12日11时22分,在峡普路 18公里1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1/12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92938号 赵宗伟 渝A68K0N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2日10时33分,在梁垫路垫江段 17公里1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2/2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93617号 张丽 云A9S73L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6日10时37分,在梁垫路垫江段 7公里1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2/6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94799号 蔡中坪 渝BPC068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4日10时22分,在坪鹤路 5公里8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2/1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095830号 张平衡 渝AT807V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2月18日11时22分,在太卧路 1公里5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2/18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0155号 杨正伟 渝DC577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4日15时50分,峡普路 8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3/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1426号 李波 渝DD068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9日10时14分,在澄坪路7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3/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2872号 余星文 渝GG5707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15日11时8分,在垫涪路垫江段 32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3/1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5552号 胡永伦 渝GG9859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3月30日10时51分,在澄溪镇民生大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计1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3/3/3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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