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3年4月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1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5998号 | 杨雨停 | 渝B3K870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3日15时42分,在国道243 140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4/3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6797号 | 游超 | 渝GZ6826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10日10时30分,在太卧路 1公里5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4/10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7935号 | 史成坤 | 渝A1123C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20日9时40分,在人民路自来水公司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4/20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09790号 | 肖瑞 | 渝GCX266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30日10时10分,在人民路自来水公司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4/30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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