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3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1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20756号 |
高攀 |
渝BU5758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1日10时43分,在峡普路17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8/1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22446号 |
黎海霞 |
渝G0H660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12日11时34分,在坪界路1公里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8/12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23562号 |
廖强 |
渝A720FK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21日09时55分,在坪界路3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8/21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3】第503100160124810号 |
李强 |
渝BZ311Q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8月29日10时43分,在垫涪路垫江段3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3/8/29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