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安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4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日期:2024-04-24

序号

处理决定机关

文书编号

被处罚人

机动车号牌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决定作出时间

救济途径

1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160153456号

程明鸿

渝GU0899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4日14时37分,在太卧路 2公里200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4/03/0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160154147号

徐成贵

渝B091F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10日12时05分,在国道243 140公里8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4/03/1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290077733号

李永高

渝GU326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19日20时10分,在澄坪路高速路桥下8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4/03/1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160156153号

李婷婷

渝AN56R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25日17时26分,在省道205 21公里2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4/03/2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