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1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160178299号 |
徐鹏 |
渝G1Z222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5日19时16分,在国道243 121公里100米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4/09/05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160179174号 |
秦庆华 |
渝AF96N0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12日09时42分,在省道206 287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4/09/12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290078817号 |
景小飞 |
渝D2L109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16日09时15分,在南阳大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4/9/16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3100160179813号 |
徐绍平 |
渝AU788M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9月17日20时18分,在省道206 229公里5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4/9/17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