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5年10月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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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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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160257338号 |
陈*林 |
渝BP***5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0月1日7时55分,在凤山路1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0/01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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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160258809号 |
熊*圆 |
渝AC***6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0月5日9时33分,在G243复线9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0/5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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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290081490号 |
蒋*军 |
渝D8***1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0月12日7时04分,在明月大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0/12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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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160259728号 |
杨*泉 |
渝A0***5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0月7日15时1分,在省道205 25公里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0/7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