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25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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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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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160271970号 |
邓建强 |
渝G8**37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2月2日9时17分,在国道243 140公里85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2/02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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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160275758号 |
李小花 |
渝D6**46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2月18日21时13分,在人民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2/18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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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 |
刘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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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2月24日13时17分,在省道205线11公里(三元桥附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2/24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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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渝公垫江(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3100160277916号 |
程伟 |
云A8**K4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2月26日11时42分,在国道243 121公里1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计3分,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12/26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