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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化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化解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居住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以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垫江县域范围内,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规定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时间2013年1月1日前建房的,无建房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但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和标准的,按照本方案相关精神分类处置办理。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形占地建房的(涉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卫片执法、审计、督察等国家专项行动的,应先按整改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纳入适用范围),按本方案第四条“历史遗留问题逐级审核确认程序”先行补办完善相关批建手续,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合法继承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形占地建房的;

3.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4.申请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必须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产权无争议纠纷。若有权属争议纠纷的,应先行解决争议,再申请确权登记;

5.符合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1.构成“一户多宅”情形的(因合法继承取得合法宅基地的除外);

2.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尚未解决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非法购买或者乱占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

4.申请新建房确权登记,但旧房未拆除的;

5.属于“小产权房”类型的;

6.法律、法规不予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问题的确认方式

(一)权利主体资格的确认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建房时审批手续上的家庭成员应作为不动产共有人,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同时在权证附记栏标注。根据家庭人员结构状况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的,应先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分户。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认定。

3.本集体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4.因合法继承取得房屋权利的(继承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除外),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88号)等文件要求,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特殊情形其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地建房,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6.对于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进城落户前已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申请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资格的人员。

(二)权属来源手续合法性的确认

1.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一般以具备《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作为权属来源合法的确认依据。

2.若无《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申请人初始登记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填写《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附件1),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30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至今未扩大的,经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参照本条办理。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规定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时间2013年1月1日前房屋已建成的,按本方案第四条“历史遗留问题逐级审核确认程序”办理。

(三)确权登记面积的确认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规定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时间2013年1月1日前房屋已建成的,按以下方式确权登记: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乡镇(街道)逐级审核确认合法面积,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各乡镇(街道)参照原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垫江县规划局、垫江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中手续不齐、超占超建问题补办手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垫国土房管发〔2010〕47号)要求对其超占面积部分处理后,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宗宅基地另有超占面积xx㎡、该房屋另有超建面积 xx㎡”。

(四)房屋建设时间的确认

由权利人负责提供有效的建房时间依据,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核实,乡镇(街道)确认后,在土地房屋所在村公示30日无异议后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五)符合规定面积、楼层标准的确认

按照农户“人均占地不超过30㎡,不得超过三楼”面积标准审核确认。即:1—3人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70㎡;4人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5人及5人以上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六)质量安全的确认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形修建的农村安置房,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超过三层的情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书》或《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继承、婚姻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分户确认

因继承、婚姻变化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的房屋,按“共有”方式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四、历史遗留问题“逐级审核确认”程序

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规定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时间2013年1月1日前房屋已建成的,房屋已建成但无建房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的,经申请人申请,分别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乡镇(街道)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并补办手续后,再行办理确权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承诺对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村(居)民小组核实。在申请人完成申报的基础上,由村(居)民小组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条件、土地房屋面积、四至范围、产权有无争议等进行核实,在《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三)村(居)委初审。在村(居)民小组核实的基础上,由村(居)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公示表》(附件2),在村(居)委公示栏张贴公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审定。

(四)乡镇(街道)审定。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允许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等,核定无误后由乡镇(街道)负责人在《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上签章确认。

(五)补办相关批建手续。乡镇(街道)依据《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逐级审核确认表》补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

五、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建房审批手续齐全,或者历史遗留问题经“逐级审核确认”方式完善手续后,申办宅基地和房屋的确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到各辖区规划自然资源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窗口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权属调查和测绘。由规划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工作人员配合,当地村社干部参与,三方共同在场进行权属调查和测绘以及宗地落地,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并完成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属于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形占地建房的农村安置房部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房屋测绘工作。

(三)完善登记材料。规划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或乡镇、街道指派人员)完善相关申请材料。

(四)审核、登薄、缮证。规划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纸质材料及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提交各规资所负责人。各规资所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根据申请登记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对不予登记的,应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予以登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提交缮证人员缮证。缮证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打印,并将业务归档办结,同时将纸质档案归档移交进行数字化加工。

(五)领证发证。规划自然资源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颁发给权利人。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窗口、做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实施,把握好权利主体资格、建房时间、确权登记面积等重点需要审核的部分,履行好审核确认职责;县公安局要统筹协调辖区派出所做好对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居民分户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履行好不动产登记、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加强行业监督指导;县农业农村委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宅基地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稳妥运行。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应当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和先易后难”的原则,严格规范运作。对特殊疑难问题,提交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和属地镇(街)采取“一事一议”会商处理。

附件:1.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

2.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公示表

3.垫江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遗留问题处置化解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房时间


坐落


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其他


相邻权利人意见

房前

同意    签字:

房后

同意       签字:

房左

同意    签字:

房右

同意       签字:

本人

申请

前述内容是本户真实意愿表示,宅基地及房屋无权属争议,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情况属实,现申请确权登记。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居)民小组意见

我组已就户提出的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申请,召开村(居)民小组代表会议进行了讨论,该户宅基地及房屋一直由其居住和使用,无权属争议,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同意其申请。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该户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申请属实,无权属纠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并将上述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同意上报。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垫规资发〔2022〕122号)精神,该户宅基地和房屋符合本次农村土地房屋遗留问题办证条件,核准该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同意申请确权登记。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垫江县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公示表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垫规资发〔2022〕122号)精神,XX镇XX村(居)委会、XX村组的相关人员对xx户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审批申请进行了现场踏勘、申请资料审核等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姓名


家庭人口数


宅基地坐落


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层数


房屋建设时间


公示时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30天)

欢迎广大群众反映和举报拟申请农户的一户一宅、人员身份、房屋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受理举报时间: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受理举报单位:X镇XXX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举报电话:XXXX。

             

     X镇XX村(居)村(居)民委员会

                            202X年X月X日

附件:3

垫江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登记类别: 首次登记

房地产坐落

垫江县(乡、镇)(居委、村)

(居民小组、社)

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

姓  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土地使用权

面      积

独    用

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共用分摊

土地性质

集体

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使用权类型

农村宅基地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年代


房屋用途

住宅

房屋总层数


房屋结构


房屋层数


共 有 情 况 说 明

以上土地房屋为(   )个权利人所有,共有人有:

按份共有的份额各为:

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该宗宅基地另有超占面积   ,该房屋另有超建面积㎡。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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