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350U/2021-001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或者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规定,垫江县交通局决定对全县违反该规定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收回并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请全县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业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其符合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交回至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予以注销逾期不交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

                        垫江县交通局

                         2021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