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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350U/2023-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交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巡游出租汽车驾乘人员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从6月25日起,严格按照《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垫江县交通委员会关于我县出租汽车起租里程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打表计费,请广大市民朋友和出租车驾驶员依法依规保障自身权益。

一、乘客租乘巡游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不得违反公共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五)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辆设施设备或者污损车内物品;

(六)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七)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八)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九)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二、 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使用不合格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客运票据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的;

(五)租乘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六)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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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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