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50U/2024-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0 |
通告
通告
县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推进我县信用交通建设,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决定收回并注销我县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截止2024年9月5日)道路运输证件(清单详见附件)。
请相应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实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并将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主动交回至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收件地址:垫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垫江县道路运输车辆超期180天未年审清单
垫江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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