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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日期:2021-11-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在岗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九)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委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的行为。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十四)无视、纵容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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