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2024年修订)
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修订我县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1.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等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发表或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诋毁他人或内容不实的帖子。
3.不得组织、鼓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违规上访、串联煽动闹事。
4.不得占课、随意调课,不得在课堂上接打电话、玩弄手机,不得酒后上课;不得衣衫不整或穿拖鞋进入校园。
5.不得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学生完成作业时间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长,不得要求家长批改作业;不得让家长参与点赞、转发、截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事务。
6.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猥亵或骚扰性侵学生。
7.遭遇突发事件或面临危险时,严禁不顾学生安全,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与有偿补课;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工作。
9.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或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不得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0.不得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不得违反招生政策将垫江学籍的学生推荐到县外就读,不得将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方式泄露给招生机构或人员。
12.严禁打架斗殴、打牌赌博、酒驾醉驾、涉黄涉毒;严禁嫖娼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本清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县教师进修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凡违反上述规定,纳入师德考核予以扣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