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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2024年修订)

日期:2024-04-30
        


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修订我县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1.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等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发表或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诋毁他人或内容不实的帖子。

3.不得组织、鼓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违上访、串联煽动闹事。

4.不得占课、随意调课,不得在课堂上接打电话、玩弄手机,不得酒后上课;不得衣衫不整或穿拖鞋进入校园。

5.不得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学生完成作业时间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长,不得要求家长批改作业不得让家长参与点赞、转发、截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事务。

6.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猥亵或骚扰性侵学生。

7.遭遇突发事件或面临危险时,严禁不顾学生安全,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8.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与有偿补课;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工作。

9.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或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不得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0.不得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不得违反招生政策将垫江学生推荐到县外就读,不得将学生及家长的联系方式泄露给招生机构人员。

12.严禁打架斗殴、打牌赌博、酒驾醉驾、涉黄涉毒;严禁嫖娼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本清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县教师进修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凡违反上述规定纳入师德考核予以扣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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