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 通知
县教师进修校,各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垫江府办〔2014〕94号)精神,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经县政府同意,给予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桂溪街道办事处、桂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学校)。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按农村学校边远距离和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划分为5个档次,重点向村小、教学特别是条件艰苦的边远学校倾斜,杜绝平均主义。具体补助标准附后(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落实。
五、补助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行为。全年按12个月计算,按月发放到教师个人。
(三)工作不在编制单位且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享受工作单位补助标准(组织安排的互派支教交流人员一年及以内按编制单位或工作单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机关上挂锻炼人员(二年以内)享受编制单位补助标准。
(四)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后,取消垫江府办发〔2009〕57号中规定的农村教师津贴。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县教委负责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
(三)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垫江县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表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垫江县财政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