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渝教发〔2019〕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以下简称“计划”),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切实落实脱贫家庭学生的生活保障,确保脱贫家庭的获得感不降低,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县教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服务中心、财审科、安稳办、体卫艺科、督导科、成职教科等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垫江县教育服务中心“营养办”),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训、监督、检查和评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健康安全。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堂管理及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全面负责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时间、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时间
2023年春期、秋期。
(二)实施范围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脱贫家庭学生。
(三)实施方式
1.寄宿制脱贫家庭学生,按每人每天补助3元的标准直接拨付给学校,每学期按100天计算。自购餐学校由食堂充入学生饭卡,包餐制学校直接少收300元学生生活费。
2.非寄宿制脱贫家庭学生,统筹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开通绿色通道,资助资金补助到学校食堂,学校不再额外收取午餐费,结余资金要按规定结转下学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工作措施
(一)及时、准确地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信息填报工作
实名制是防止出现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拨付的依据。坚决杜绝多报、虚报,防止漏报、少报。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实名制数据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各实施学校要由校长牵头,落实具体人员负责重庆市垫江县学生资助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和硬件管理
学校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实施学校要配齐学校食堂必备的设施设备,设备设施要达到卫生及安全标准。
(三)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管理
1.严把管理责任关。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
2.严把安全卫生关。把“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出入库、食品卫生、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公示。
3.严把加工制作关。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原料筛选、半成品加工和成品供应等环节;接触食品的公用具要按要求规范归类存放;确保食品彻底煮熟、煮透,生熟分开,有效保存熟食品,确保食用时食物中心温度不低于70℃。
4.严把膳食均衡关。各校要切实发挥营养师的作用,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科学制定学生食谱,做到荤素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并上墙公示。
(四)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1.按照《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系统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垫教委〔2020〕317号)、《垫江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垫教委〔2021〕174号)文件精神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实行台账管理,对超龄从业人员予以解聘。
2.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严格执行食堂用人制度。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严格落实首尝陪餐制度
实行学校行政轮流陪餐,校长、幼儿园园长每周必须安排一次陪餐活动,各中学在学生就餐厅设置定点陪餐位,小学和幼儿园行政随机跟班陪餐,陪餐人员要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做好陪餐相关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加强营养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健康课程、知识讲座、宣传橱窗、校园广播、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教师和食堂从业人员宣传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广大师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七)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教委〔2021〕174号)要求,强化食堂财务管理。一是将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县教委核算中心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实行统一监管,学校食堂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保证学生吃足、吃好、吃营养。二是按照各校实际,据实核算学校食堂运行成本,据实收取非脱贫家庭学生的生活费用。三是学校教职工(含临聘人员)与学生生活费用单独核算。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机制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县教委将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
1.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学校要定期向县教委“营养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营改计划”实施情况。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县教委监督举报电话74512214,电子邮箱366077366@qq.com。
3.建立自查与抽查、拉网式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二)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因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信息数据填报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导致营养改善资金出现缺口的,由学校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所有问题自行负责。情节严重,影响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正常实施,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4)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带来严重后果的。
(5)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3.供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货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