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203A/2020-00073 | [ 发文字号 ] | 垫教工委发〔2019〕25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教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0-05-08 |
中共垫江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教职工逆向交流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教师进修校,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垫江县教职工逆向交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垫江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垫江县教职工逆向交流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逆向交流对象及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逆向交流的对象: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履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不认真,教育教学质量低劣,教学成绩连续三年居全县同类学校后三位(同类学校不超过5所居末位)且教学成绩在同学科差距较大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学校管理和工作安排,严重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或者嫖宿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七)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九)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且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的其他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的。
(十)搬弄是非,造谣诬陷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违纪、违规、违法、违反职业道德等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的,应当作为逆向交流的对象。
二、逆向交流方式
对逆向交流人员,视其情形,由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或由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交流到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
三、逆向交流程序
县委教育工委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纪检监察建议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意见建议,以及学校提出或县委教育工委、县教委发现或受理的属于逆向交流情形且查证属实者,确定为逆向交流对象,经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办理逆向交流手续。
四、其它事项
(一)逆向交流时间一般为发生逆向交流情形的下学期开学。
(二)逆向交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相关政策办理。
(三)对拒不服从交流的,按学校规章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解聘条件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属例外情形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教职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垫江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