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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03A/2021-00215 [ 发文字号 ] 垫教委〔2021〕139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县教师进修校、县教育考试中心,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我县相关文件精神,经会议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试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试行)四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  

2021414  

  




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可以向本委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一般投诉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

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委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投诉电话:023-74512214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委机关各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委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基础教育科、人事科、组织干部科、安稳办、政策法规科、成职教科、计财科、体卫艺科、督导科、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执法监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情况;

(四)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行政处罚审批备案制度。作出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须经委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备案。

(二)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部门应及时反馈,并适时向政策法规科书面告知。

(三)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检查实行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经委领导小组批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委领导小组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

第九条 对委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定,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科室。被监督科室应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委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作科室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提请委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二)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四)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人做伪证的。

(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九)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十)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三)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四)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五)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六)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六、过错责任划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成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七)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二)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六)案卷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情况;

(八)执法人员形象;

(九)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六条  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被市教委、县政府等部门评为各种法治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县教育系统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出的典型经验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广的。

第七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中占40%的分数。

第八条  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0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89—85分;

(三)一般:得分84—80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九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

(二)填写考核表,形成考核意见;

(三)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报委办公会评审;

(四)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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