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203A/2021-00376 [ 发文字号 ] 垫教委〔2021〕273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垫江县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教师进修校、县教育考试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

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教育系统会计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改革的意见》(垫江府发〔202014号)精神,现将垫江县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教育委员会  

2021814  


垫江县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教育系统会计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改革的意见》(垫江府发〔202014号)精神,对全县小学、幼儿园财务实行学区集中核算管理,中学(含职业学校)实行校集中核算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三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教育经费集中核算管理。“三不变”原则: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即以建制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二是财务管理机制不变,即学校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仍属学校;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即学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仍由学校负责。采取“账户统设、分户核算、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纳入集中核算管理的范围: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事业经费、食堂经费、工会经费,民办学校财拨经费。

第二章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第四条垫江县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设核算会计11名。

第五条纳入学区制管理的所辖学校取消原学校会计,以学区为单位根据学区的规模大小分别设学区会计2-3名,桂北、桂南学区各增设学区会计1名,各小学、幼儿园设报账员1人。

第六条中学以校为单位,学生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原则上设主管会计1人,事业出纳1人,食堂会计1人,食堂出纳1人;学生人数在1500人及以下的原则上设会计1人、出纳1人。

第七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原则上定期轮换。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核算会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各种经费使用情况。

(三)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学校资金计划的提取、支付凭证的二审签章及发送支付。

(四)负责食堂会计业务指导和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

(五)指导和协助学校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负责教育系统财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七)负责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统一领取、缴存、核销。

(八)负责教育系统财务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九)负责教育系统财务工作的日常检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

(十)指导教育系统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区会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学区所辖学校各种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监督学区所辖学校各种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学区所辖学校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学区所辖民办学校财拨经费的拨付和监管。

(六)负责学区所辖学校财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七)负责学区所辖学校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八)监督学区所辖学校物资出、入库及清查盘点情况。

(九)指导学区所辖学校报账员的财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主管会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学校事业经费、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监督学校事业经费、工会经费、食堂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财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六)负责学校事业、工会各项收入的及时解缴。

(七)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学校支付凭证的初审签章(一签)。

(八)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盘点。  

(九)负责学校事业、工会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会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食堂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监督食堂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财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六)负责食堂收入的及时解缴。

(七)监督食堂物资出、入库情况。

(八)负责组织食堂物资的清查盘点。

(九)负责食堂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学校事业、工会、食堂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监督学校事业、工会、食堂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负责财务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六)负责学校事业、工会、食堂各项收入的及时解缴。

(七)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学校支付凭证的初审签章(一签)。

(八)监督食堂物资出、入库情况。  

(九)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盘点。

(十)负责学校事业、工会、食堂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报账员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学校支出凭证的录入。

(三)负责食堂、工会网银支付的录入和支票的填写。

(四)负责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

(五)负责备用金的保管、支付、对账。

(六)负责学校事业、工会、食堂各项收入的及时收缴。  

(七)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收集、归类整理、报送。

(八)协助学区会计完成相关财务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事业出纳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学校支出凭证的录入。

(三)负责工会网银支付的录入和支票的填写。

(四)负责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

(五)负责备用金的保管、支付、对账。

(六)负责学校事业、工会各项收入的及时收缴。  

(七)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收集、归类整理、报送。

(八)协助主管会计完成相关财务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食堂出纳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食堂支出网银支付的录入和支票的填写。

(三)负责备用金的保管、支付、对账。

(四)负责食堂各项收入的及时收缴。  

(五)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收集、归类整理、报送。

(六)协助食堂会计完成相关财务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出纳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学校支出凭证的录入。

(三)负责食堂、工会网银支付的录入和支票的填写。

(四)负责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

(五)负责备用金的保管、支付、对账。

(六)负责学校事业、工会、食堂各项收入的及时收缴。  

(七)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收集、归类整理、报送。

(八)协助会计完成相关财务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报账流程

第十七条学校事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由报账员、事业出纳、出纳进行录入送审;小学、幼儿园负责审批的管理人员对送审的支付凭证进行初审签章;中学主管会计对送审的支付凭证进行初审签章;核算会计对初审签章的支付凭证进行复审签章、发送支付。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开设食堂专用账户,学校报账员、食堂出纳、出纳负责网银支付的录入和支票的填写;食堂财务审批人负责网银支付的签核和支票签章。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开设工会专用账户,学校报账员、事业出纳、出纳负责网银支付的录入和支票的填写;学校工会审批人负责网银支付的签核和支票签章。

第二十条报账员、事业出纳、出纳将归类整理的票据及时报送学区会计、主管会计、会计审核记账,核算会计对记账凭证审核、记账、结账。

第二十一条学区会计、主管会计、食堂会计、会计按时生成、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财拨经费实行学区报账制。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按“谁管理谁考核,服务谁谁评价”的原则,学区会计由学区管理中心按照学区其他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考核。其他财务人员可参照学区会计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教委计财科、核算中心加强对学区会计的管理。在工作中出现如下行为,将立即调离学区会计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劵等。

(二)违反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和报销费用。

(三)在业务授理过程中吃拿卡要,故意拖延办理。

(四)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垫江县教委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