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3939/2020-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3 |
垫江县林业局向县生态环境局移交3项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林法﹝2020﹞17号)的工作要求,县林业局于2020年10月23日向县生态环境局移交了3项林业行政执法事项,并现场交接了相关档案资料和案件线索等。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了交接。
主要移交的执法事项: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6号);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7号);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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