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7月5日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1 | 垫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 | 重庆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林木案 | 6月19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重庆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至今,在桂阳街道十路村6组,小地名雷家湾和太平镇桂花村6组、7组,小地名关山和峰门铺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实施“峰门铺生态修复和文物保护工程(二期)”。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该工程占用林地为乔木林地,面积0.4693公顷(地方公益林0.1936公顷,一般商品林0.2757公顷),折7.04亩(地方公益林2.90亩,一般商品林4.14亩);损失林木株数296株,蓄积19.547立方米。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致使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面积0.3502公顷(地方公益林、防护林0.1936公顷,一般商品林、用材林0.1566公顷),损失林木株数280株,蓄积18.345立方米;边坡、施工便道及堆土场等致使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土层厚度大于30厘米)面积0.1191公顷(一般商品林、用材林),损失林木株数16株,蓄积1.202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 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在原地补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计:16*2=32株;4.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倍、毁坏林地0.9倍的罚款:(1936×50+1566×30)×2+1191×20×0.9=308998元(大写:叁拾万零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方公益林、乔木林地5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一般商品林、乔木林30/平方米(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毁坏林地:一般商品林、乔木林20/平方米(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 |
2 | 垫林罚决字〔2024〕第008号 |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涉嫌毁坏林地林木案 | 5月29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中旬至今,在垫江县太平镇桂花村7组峰门铺垭口至垫江县桂阳街道十路村6组狮子岩沿线处,改建森林防火通道时超审批范围占用了林地。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次行为造成的林地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超审批范围占用乔木林地0.0902公顷(折1.35亩),损失林木90株,蓄积4.9立方米。其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方公益林)共计0.0829公顷(折1.24亩),损失杉木83株,蓄积4.5立方米;其他用途林(一般商品林)0.0073公顷(折0.11亩),损失林木7株,蓄积0.4立方米。其占用林地是堆放弃土及边坡造成的,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计:90*3=270株;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829*40+73*20)*1=34620元(大写叁万肆仟陆佰贰拾元整)。其中: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其他用途林(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 |
3 | 垫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 | 垫江县某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林木案 | 6月7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垫江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至今,在垫江县沙坪镇环大村4组,小地名石足迹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森林防火设施用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垫江县沙坪镇人民政府此次修建森林防火设施用房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工程占用林地地类乔木林地,面积为0.0979公顷(折1.47亩),其中:修建房屋致使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面积0.0214公顷(一般商品林0.0159公顷,地方公益林0.0055公顷),损失林木15株,蓄积0.07立方米;修建过程中堆放弃土致使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面积0.0765公顷(一般商品林0.0755公顷,地方公益林0.0010公顷),损失林木114株,蓄积0.5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的3倍计:114*3=342株;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55×50+159×30+10×40+755×20)×0.9=20718元(大写:贰万零柒佰壹拾捌元整)。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方公益林5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一般商品林3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毁坏林地林木,地方公益林4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一般商品林2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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