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5日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1 | 垫林不罚决字〔2024〕第001号 | 重庆市垫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毁林开垦毁坏林木案 | 6月20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重庆市垫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3日组织该村2组涉及该组大堡寨处土地的村民开会,讨论通过将该片土地进行高标准农田整治。并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实施,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我局聘请了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庆市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村民委员会此次行为造成的林地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垫江县某村村委会在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2组(小地名:大堡塞)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林地面积1.5886公顷(折23.83亩),涉及林地已自然恢复和人工造林恢复,其林地用途未发生改变,林业生产条件未被毁坏,即林地未被毁坏,只毁坏林地上林木,涉嫌林木共1528株(数据库数据),树种为梨、枇杷,无活立木蓄积。 | 调查发现,该案情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重庆市垫江县某村位于垫江县与丰都县交界处,地势偏远、交通不便,该违法区域先期的梨树、枇杷树等经济林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加之农村劳动力不足,管理不善,栽植的经济林早已荒废,长势极差,现更替补植了绿化树种,没有改变林地用途。二是县农委2022年下发基本农田整治图斑后,该村村民强烈反映要求不按照县农委发放图斑实施,直接实施该区域。据该村提供的2022年照片显示,该区域确实如村民反映的那样果树稀疏分布,杂草丛生,证实村民要求将该地块实施高标准农田整治意愿的真实性。三是重庆市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村民委员会意识到该行为违法,已于2024年3月复绿补植了桢楠和紫薇,认错态度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综合以上情况,建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重庆市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村民委员会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对村委会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大石乡人民政府加强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自收到《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1528×3=4584株。 |
2 | 垫林罚决字〔2024〕第013号 | 垫江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林木案 | 6月7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垫江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在垫江县三溪镇箐口社区4组,小地名老岩处,在矿区红线范围内超审批范围修建公路。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面积0.0608公顷(折0.91亩),其中: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已修成公路)0.0253公顷,损失林木25株,无蓄积;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边坡压占)0.0355公顷,损失林木36株,无蓄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以及垫江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属经营性企业、近两年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到过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建议: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 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的3倍计:36*3=108株;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253×34+355×24)×2.5=42805元(大写:肆万贰仟捌佰零伍元整)。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营性)34元/平方米(恢复植被24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毁坏林地林木(经营性)24元/平方米(恢复植被24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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