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0日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1 | 垫林罚决字〔2024〕15号 | 李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10月11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查:2023年9月19日,胡某、李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从梁平区屏锦镇出发,往回龙方向走,通过垫江周嘉镇、曹回镇等处,沿途用高压气枪共猎获野生鸟类8只。经鉴定:8只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4只珠颈斑鸠(整体价值为300元/只)、2只山斑鸠(整体价值为300元/只)、2只斑嘴鸭(整体价值为500元/只)。 | 因李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检察院不予起诉),起次要作用,且已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本着处罚与教育为目的,建议酌情给与其本案处罚总额30℅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泽中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只(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已深埋处理);2.并处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7.3倍的罚款计:2800×7.3×0.3=6132元(大写:陆仟壹佰叁拾贰元整)。 |
2 | 垫林罚决字〔2024〕16号 | 车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10月18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查:2023年6 月14日,符某、陈某、车某三人以食用为目的,从长寿区出发,到垫江县白家镇、包家镇等处,沿途用高压气枪共猎获野生鸟类13只。经鉴定:13只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9只珠颈斑鸠(整体价值为300元/只)、1只火斑鸠(整体价值为300元/只)、1只环颈雉(整体价值为300元/只)、2只棕胸竹鸡(整体价值为1000元/只)。 | 因车某在本案中属从犯(检察院不予起诉),起次要作用,且已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本着处罚与教育为目的,建议酌情给与其本案处罚总额20℅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车彬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只(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已深埋处理);2.并处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7.3倍的罚款计:5300×7.3×0.2=7738元(大写:柒仟柒佰叁拾捌元整)。 |
3 | 垫林罚决字〔2024〕18号 | 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木材案 | 12月2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从重庆市铜梁区购买一车松木条(指接板旧料)到重庆市垫江县,该公司用于加工木门。经查,该批杉木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此次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木材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木材的违法行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4 | 垫林罚决字〔2024〕19号 | 秦某某 | 行政处罚 | 盗伐林木案 | 12月4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秦某某于2024年11月6日,在垫江县明月山林场羊肠管护站秦家岭处,以非法占有并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垫江县明月山林场的马尾松12株。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采伐的林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共采伐马尾松12株,原木重量2.92吨,原木材积2.8239立方米,活立木蓄积4.2129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垫江县发展改革委对此批盗伐树木的价格认定(垫江发改价〔2024〕78号),建议:责令秦某某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在盗伐林木处原地或者附近补种盗伐株数3倍的树木计:12×3=36株。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5倍的罚款计:356×8.5=3026元(大写:叁仟零贰拾陆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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