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1日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1 | 垫林罚决字〔2025〕2号 | 包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5年4月1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查:2021年12月份至2023年10月8日,叶某某、包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垫江县沙河乡宝顶6组瓢湾附近以及垫江县沙河乡宝顶6组琵琶沟附近用捕猎电机猎获野生动物4只。经鉴定:4只野生动物均是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3只小麂(整体价值为3000元/只)、1只蒙古兔(整体价值为80元/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建议对包某某给予如下处罚:处共同非法猎捕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7.3倍的罚款计:9080×7.3=66284元(大写:陆万陆仟贰佰捌拾肆元整)。 |
2 | 垫林罚决字〔2025〕5号 | 封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5年3月25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封某某于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垫江县桂阳街道群山村1组,小地名白沙洞、徐家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房屋。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封某某此次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占用林地面积0.0341公顷(折0.51亩),全部为乔木林地,其中防护林0.0094公顷(折0.14亩),其他林地0.0247公顷(折0.37亩);地方公益林0.0094公顷(折0.14亩),一般商品林0.0247公顷(折0.37亩)。损失林木株数41株,活立木蓄积0.5立方米。房屋修建已完工,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建议:责令封某某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般商品林30元(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247×30×0.5=3705元(大写:叁仟柒佰零伍元整);公益林50元(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94×50×0.5=2350元(大写:贰仟叁佰伍拾元整)。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款:6055元(大写:陆仟零伍拾伍元整)。 |
3 | 垫林罚决字〔2025〕6号 | 垫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毁坏林地林木案 | 2025年4月14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垫江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至12月底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垫江县沙河乡宝顶村6组、8组,小地名廖文昌、大河沟、老钟家湾、梅子坪等处,超审批范围堆放弃土弃渣造成林地毁坏。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毁坏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行为毁坏林地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面积0.1865公顷(折2.7975亩),损失林木株数270株,活立木蓄积15.5立方米,林地耕作层未遭到严重毁坏,目前毁坏地块已恢复森林植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270×3=810株;3.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0元(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0.9倍的罚款:1865×50×0.9=83925元(大写:捌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
4 | 垫林罚决字〔2025〕7号 | 重庆市垫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毁坏林地林木案 | 2025年4月14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重庆市垫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底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撂荒地整治项目时超审批红线范围毁坏林地。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毁坏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行为毁坏林地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面积0.1436公顷(折2.154亩),损失林木株数144株,活立木蓄积8.5立方米。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目前毁坏林地已恢复森林植被。 | 鉴于该项目属于公共事业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对重庆市垫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学习及宣传教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其自收到《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144×3=432株。 |
5 | 垫林罚决字〔2025〕14号 | 李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5月15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李某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垫江县周嘉镇建国村7组,小地名李家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122公顷(折0.183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183株、无蓄积;房屋已修建完成,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122×30×0.5=1830元(大写:壹仟捌佰叁拾元整)。 |
6 | 垫林罚决字〔2025〕17号 | 李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5月15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李某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垫江县周嘉镇建国村7组,小地名李家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110公顷(折0.165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166株、无蓄积;房屋已修建完成,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110×30×0.5=1650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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