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3月25日 |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 1 | 垫林罚决字〔2025〕19号 | 杨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6月25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杨于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在垫江县砚台镇白云村5组,小地名王岭岗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578公顷(折0.86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林木52株,蓄积4.3立方米;屋顶已修建完成、入户公路及地坝已平整压实,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578×30×0.5=8670元(大写:捌仟陆佰柒拾元整)。 |
| 2 | 垫林罚决字〔2025〕20号 | 刘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6月25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刘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00年6月期间,在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龙花村7组,小地名老院子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320公顷(折0.48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损失竹子544株、无林木蓄积;房屋建设完工,院坝全部硬化,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0元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320×50×0.5=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
| 3 | 垫林罚决字〔2025〕第21号 | 吴某某 | 行政处罚 | 毁林开垦案 | 2025年7月22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吴某某于2022年5月左右,在重庆市垫江县卧龙村3组,小地名吴家湾(林地数据库称:大石板、红岩山)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918公顷(折1.37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林木110株,蓄积6.6立方米;其林地用途发生改变(种植农作物),林业生产条件未达严重毁坏,即林地耕作层未被毁坏,只毁坏林地上林木。该违法行为是2022年5月左右实施的,毁坏林木已超过二年追诉期。 | 吴某某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写保证书按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和补植林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建议: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毁林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在原地补植毁坏林木株数2.5倍的树木计:110×2.5=275株;3.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0.2倍的罚款:918×30×0.2=5508元(大写:伍仟伍佰零捌元整)。 |
| 4 | 垫林罚决字〔2025〕22号 | 陈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9月2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2月上旬至2024年6月底期间,在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3组,小地名回龙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343公顷(折0.5145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154株、无林木蓄积;房屋建设完工,院坝全部硬化,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343×30×0.5=5145元(大写: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整)。 |
| 5 | 垫林罚决字〔2025〕23号 | 赵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9月2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9月中旬至2024年6月底期间,在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3组,小地名回龙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380公顷(折0.57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171株、无林木蓄积;房屋建设完工,院坝全部硬化,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380×30×0.5=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元整)。 |
| 6 | 垫林罚决字〔2025〕24号 | 杨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9月2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9月中旬至2024年6月底期间,在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3组,小地名回龙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200公顷(折0.3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90株、无林木蓄积;房屋建设完工,院坝全部硬化,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200×30×0.5=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 7 | 垫林罚决字〔2025〕25号 | 刘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9月2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1月上旬至2024年6月底期间,在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3组,小地名回龙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272公顷(折0.4080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122株、无林木蓄积;房屋建设完工,院坝全部硬化,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272×30×0.5=4080元(大写:肆仟零捌拾元整)。 |
| 8 | 垫林罚决字〔2025〕26号 | 傅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12月1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垫江县周嘉镇建国村6组,小地名付家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106公顷(折0.159亩),其中:竹林地0.0034公顷(折0.051亩),乔木林地0.0072公顷(折0.108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41株、柏木6株,活立木蓄积0.5立方米;房屋已修建完成,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106×30×0.5=1590元(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元整)。 |
| 9 | 垫林罚决字〔2025〕27号 | 吴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林木案 | 2025年12月1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吴小亚于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在垫江县桂阳街道群山村3组,小地名蒋家湾、对门湾、白岩沟等处,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修建吴某某、培某某、龙德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和吴某某等十户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1235公顷,折1.8525亩,损失林木株数172株,蓄积5.1立方米。其中: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致使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面积0.0847公顷(乔木型一般商品林、用材林0.0821公顷,灌木型一般商品林、能源林0.0026公顷),损失林木株数126株,蓄积4.5立方米;施工过程中致使林地耕作层未达严重毁坏(土层厚度大于30厘米)面积0.0388公顷(乔木型地方公益林、防护林0.0187公顷,乔木型一般商品林、用材林0.0103公顷,灌木型地方公益林、防护林0.0098公顷),损失林木株数46株,蓄积0.6立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在原地补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计:46×3=138株;4.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1倍的罚款:(821×30+26×22)×1+(103×30+187×50+98×34)×1=40974元(大写:肆万零玖佰柒拾肆元整)。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方公益林、乔木林地5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地方公益林、灌木林地34元/平方米(恢复植被24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一般商品林、乔木林地30元/平方米(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一般商品林、灌木林地22元/平方米(恢复植被12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 |
| 10 | 垫林罚决字〔2025〕28号 | 王某某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12月1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0月至今,在垫江县高安镇龙井村3组,小地名冯家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农村自用住房。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117公顷(折0.1755亩),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损失竹子59株、无林木蓄积;目前房屋正在建设,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0元/平方米0.5倍的罚款(恢复植被2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117×30×0.5=1755元(大写: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整)。 |
| 11 | 垫林罚决字〔2025〕29号 | 重庆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毁坏林地案 | 2025年12月1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在垫江县澄溪镇双桂社区9组、小地名天池坝处实施“天池坝露营基地建设项目”过程中由于修建施工便道、堆放弃土和建筑材料等作业行为造成毁坏了林地。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毁坏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工程毁坏林地面积0.0578公顷(折0.867亩),均为竹林地,一般商品林、用材林;损失林木87株,无活立木蓄积;林地耕作层未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计:87×1=87株,对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12 | 垫林罚决字〔2025〕30号 | 垫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12月1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在垫江县新民镇石仙村1组、5组,小地名油草湾、高家大林湾等处,实施“扩建明月大道(新民庄家湾)至天香路(大通管护站)森林防火公路”项目时,因原审批线路存在输水管道临时改变设计线路占用林地。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1959公顷(折2.9385亩),均为乔木林地、地方公益林、防护林;损失林木120株,活立木蓄积0.1立方米。目前防火公路已完成扩建,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0元/平方米1倍的罚款(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1959×50×1=97950元(大写:玖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 |
| 13 | 垫林罚决字〔2026〕1号 | 垫江县某某建设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6年1月20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垫江县桂溪街道松林社区4组,小地名刘家湾处,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垫江县天宝寨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中90米登山梯步工程”。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1093公顷(折1.639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损失林木164株(天竺桂),蓄积0.1立方米;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已经修建成登山石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0元/平方米1倍的罚款(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1093×50×1=54650元(大写:伍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 |
| 14 | 垫林罚决字〔2026〕2号 | 谭某某、何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6年2月14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2026年1月下旬至2026年2月5日,谭某某、何某某二人以食用为目的,在垫江县三溪镇双龙村4组大屋基生基湾附近使用网捕方式猎获野生鸟类,现场查获3只鸟类(死体)。经鉴定:3只鸟类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1只小鹀(整体价值为300元/只)、1只白鹡鸰(整体价值为300元/只)、1只黄腰柳莺(整体价值为300元/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谭某某、何某某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鸟类(死体)及捕鸟网6张(均已焚烧处理);2.并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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