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7月14日 |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 1 | 垫林罚决字〔2026〕8号 | 垫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6年6月26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垫江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垫江县三溪镇三汇社区6组,小地名学堂坡处,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S206三溪过境路(稻乡产业路)。我局聘请了垫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对此次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林木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此次占用林地面积0.0288公顷(折0.432亩),均为乔木林地、地方公益林、防护林;损失林木9株,活立木蓄积0.1立方米。目前垫江县S206三溪过境路(稻乡产业路)已完成修建,林地耕作层遭到严重毁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其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0元/平方米0.8倍的罚款(恢复植被4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10元/平方米)计:288×50×0.8=1152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
| 2 | 垫林罚决字〔2026〕12号 | 晏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6年7月14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2026年4月20日下午3时许,晏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垫江县高峰镇老关胜村至永平蝴蝶湾方向的村公路边用气枪猎获野生动物1只。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环颈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300元/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晏丰波给予如下处罚:处非法猎捕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7.4倍的罚款计:300×7.4=2220元(大写:贰仟贰佰贰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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