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8月19日 |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 1 | 垫林罚决字〔2026〕16号 | 黄某某、吴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案 | 2026年8月12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查:黄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两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1.2025年12月底,两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垫江县沙坪镇武田公路碑垭口处,使用禁用工具弹簧套猎获野猪1只。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野猪整体价值500元/只。猎获后二人将野猪变卖,获利2900元。2.2026年1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二人以食用为目的,在垫江县桂阳街道龙凤社区大冲湾、董家湾路边土坡,使用无人机空投网的禁用方法猎获野生动物4只。经专业机构鉴定,4只猎获物为蒙古兔,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80元/只,共计价值32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没收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已由垫江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依法野外放生);2.没收作案工具(无人机、弹簧套、热成像仪、空投网等,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没收销售野猪款2900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4.对二人并处罚款:蒙古兔320×7.4=2368元,野猪1000元,共计3368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
| 2 | 垫林罚决字〔2026〕15号 | 张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6年8月12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查:2026年2月,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垫江县永平镇金光村6组27号其房屋地坝边用气枪猎获野生动物1只。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为丘鹬,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300元/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炳林给予如下处罚:处非法猎捕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7.4倍的罚款计:300×7.4=2220元(大写:贰仟贰佰贰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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