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公示
| 公示单位:垫江县林业局 公示时间:2026年8月27日 | ||||||||
|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件类型 | 案由 | 决定书下达时间 | 办案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情况 |
| 1 | 垫林罚决字〔2026〕13号 | 张某某 | 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6年8月7日 | 垫江县林业局 | 经依法查明,2026年5月2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垫江县砚台镇江家摊附近的路边用气枪猎获野生动物2只。经鉴定:2只动物均是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中1只灰胸竹鸡(整体价值为1000元/只)、1只山斑鸠(整体价值为300元/只)。 | 张某某为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于2026年7月2日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25元,该情节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渝环〔2022〕110号)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秉持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过修复表现,本机关决定对张红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2只野生动物死体由垫江县公安局长龙派出所依法扣押);2.对张某某处罚款7620元(大写:柒仟陆佰贰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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