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领域信息公开>社会救助领域>服务指南

垫江县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日期:2023-01-07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救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1)自付费用30000元(含)—50000元(含),起付救助金额1000元,超过30000元的部分再给予10%的救助;(2)自付费用50000元以上的,起付救助金额3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再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形,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方式

垫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023-745173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