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2895/2022-00173 | [ 发文字号 ] | 垫江民政〔2022〕3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5 |
垫江县民政局 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事办: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为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具有本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别
(一)重大疾病临时救助
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根据具体情况分类予以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分类予以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分类予以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基本生产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临时救助
1. 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1)自付费用30000元(含)—50000元(含),起付救助金额1000元,超过30000元的部分再给予10%的救助;(2)自付费用50000元以上的,起付救助金额3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再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形,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四、特殊情形
(一)先行救助。救助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疫情等,在进行紧急抢救、恢复重建或医疗诊治期间,申请人因损失巨大或产生大额医疗无力承担的情况下,视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予以一定金额的先行救助,原则上救助金乡镇(街道)不超过2000元。县级按人员类别酌情给予救助,A类人员不超过30000元,B、C类人员不超过20000元,D类人员不超过10000元。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完善档案。
(二)转介服务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对情况特殊的救助对象,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采取持续救助方式,但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且当年累计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 倍。
五、申请受理
(一)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动提供救助。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进行申请。1.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2.关注垫江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救助申请”一栏中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1.对于拒绝受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当前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4.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六、审核审批
(一)调查。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2.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进行经济核查,根据核查报告对其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办法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生产生活必需支出导致的实际困难。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查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审核拟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审批。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由乡镇 (街道)审批救助,完成系统审核。2000元以上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其中桂阳街道、桂溪街道、新民镇、高安镇、永平镇这五个试点乡镇(街道)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含3000元),由乡镇 (街道)审批救助,完成系统审核。3000以上交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救助流程。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有据、获助及时。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工作,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好救助台账。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由乡镇 (街道)审批救助,完成系统审核后,每月30号前核对台账与系统数据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次月5号前将乡镇(街道)救助人员名单报给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拨付资金到乡镇(街道)。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严格调查审核。各乡镇(街道)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必须开展经济核查及入户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会审制度,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会审。要加大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系统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重庆民政社会救助平台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通过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入临时救助系统将救助对象所有数据准确录入并传入系统中(本人及赡抚扶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困难依据(如: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原件、子女入学证明、意外伤害依据、受灾图片、入户调查照片)),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核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六)加强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归档。要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准确、系统。救助对象材料及时系统地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县级救助材料在通知返回后两日内取回并核对做好登记存档。
垫江县民政局 垫江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